給付報酬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9年度,1549號
TCEV,109,中簡,1549,202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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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1549號
原   告 信林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傑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宏盈律師
被   告 水及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銀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萬7,200元,及自民國109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6,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間委由伊清運廢棄物,雙方成 立清運廢棄物之契約,約定每立方米之清運單價為新臺幣( 下同)1,200元,伊所屬之司機於施工現場載運上開廢棄物完 成後,被告以目測方式估計乘載廢棄物之容量體積,並於廢 棄物產源隨車證明文件上簽名確認,伊則依據廢棄物產源隨 車證明文件上所載廢棄物體積容量計算清運報酬,並向被告 請款,於108年8月及11月間,伊已經為被告清運如附表所示 總體積為188立方米之廢棄物,被告應給付22萬5,600元之報 酬,惟經伊屢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迄今仍未清償。為 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數給付等語,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2萬5,600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則以:廢棄物清運車輛最大載重容積為30立方米,原告 提出附表編號2之廢棄物產源隨車證明文件(下稱系爭編號2 文件)上所載之廢棄物實測體積為50立方米,已經超過清運 車輛最大乘載容量,顯不合理;另原告提出附表編號5之廢 棄物產源隨車證明文件(下稱系爭編號5文件)上欠缺伊之簽 名,不能證明原告有依約完成廢棄物之清運,均應予以剃除 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94至95頁):



(一)兩造曾於108年8月23日至108年11月27日間成立契約,被告 委請原告處理廢棄物。
(二)處理廢棄物之單價為每立方米1200元。(三)108年8月23日被告委請原告處理25立方米之廢棄物,雙方簽 有廢棄物產源隨車證明文件(見司促卷第13頁)。(四)108年11月22日被告委請原告處理22立方米之廢棄物,雙方 簽有廢棄物產源隨車證明文件(見司促卷第17頁)。(五)108年11月22日被告委請原告處理22立方米之廢棄物,雙方 簽有廢棄物產源隨車證明文件(見司促卷第19頁)。(六)108年11月25日被告委請原告處理27立方米之廢棄物,雙方 簽有廢棄物產源隨車證明文件(見司促卷第23頁)。(七)108年11月27日被告委請原告處理20立方米之廢棄物,雙方 簽有廢棄物產源隨車證明文件(見司促卷第25頁)。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依系爭編號2文件、系爭編號5文件上,廢棄物實測 體積記載之內容向被告請求清運報酬等語,為被告所否認, 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所應審酌者厥為:(一)108年11月14 日,被告委請原告清運廢棄物之體積為多少?(二)於108年 11月25日,被告委請原告處理廢棄物之體積為多少?(三)被 告應給付原告清運廢棄物之報酬為若干?茲分別論斷如下:(一)於108年11月14日清運廢棄物體積容量應以系爭編號2文件所 載之50立方米為準: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 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 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原告於起訴 原因已有相當之證明,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 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 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查被告抗辯清運車輛最大乘載體 積容量為30立方米,系爭編號2文件上廢棄物實測體積為50 立方米為誤載,應以清運車輛最大乘載容量為該次清運報酬 之計算,應由被告就前開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2、證人周嘉偉於本院具結證稱:伊為原告公司之司機,於108 年11月14日確有前往被告指定之工地現場載運廢棄物,並在 系爭編號2文件上簽名,車牌號碼000-0000號清運車輛之最 大容積應為36立方米,載運廢棄物時,伊會先以廢棄物填滿 車斗之程度做為估算,但仍然會以業主意見為主,系爭編號 2文件上載明廢棄物之實測體積為50立方米有兩種可能,第 一種是現場垃圾含量高,因伊載運廢棄物種類為營建類廢棄 物,所以現場以加米數方式跟業主溝通,另一種可能是同樣



的工地之前存在沒有簽名確認之載運米數,有可能補上先前 載運之廢棄物容量所以導致記載為50米等語,可徵清運車輛 最大載運容量應為36立方米,惟廢棄物產源隨車證明文件上 所載之廢棄物實測體積,可能因為載運垃圾含量高或補上先 前未經被告簽名確認之載運容量,而超過一次清運車輛所能 載運之最大容量。再以,證人張瀞薇於本院具結證稱:伊為 被告公司之受僱人,伊確有於系爭編號2文件上簽名,印象 中簽名當時沒有寫上50立方米之載運容量,廢棄物產源隨車 證明文件上有時候不會寫米數,載運容量通常是由司機報數 量,因為伊沒有看到等語,可證張瀞薇確有在系爭編號2文 件上簽名,但可能因時間過久對於當天系爭編號2文件上所 載內容不復記憶。本院審酌,清運車輛最大載運容量雖為36 立方米,但仍有可能因載運垃圾含量高或補上先前未紀錄之 載運容量而導致廢棄物實測體積欄位上記載超過36立方米之 最大容量,兩造間成立之廢棄物清運契約,既以原告實際清 運之體積容量為準,系爭編號2文件上所載廢棄物實測體積 僅作為原告向被告請求清運報酬之證明文件,被告未能舉證 系爭編號2文件上所載之廢棄物實測體積為誤載,且系爭編 號2文件上亦有兩造受僱人之簽名確認,應認被告於108年11 月14日委請原告清運廢棄物,清運體積容量應以系爭編號2 文件所載之廢棄物實測體積50立方米為準,原告此部分主張 ,尚屬有據。
(二)於108年11月25日清運廢棄物體積容量應以15立方米為準: 原告另主張108年11月25日被告有委請原告處理體積容量為 22立方米之廢棄物,並提出系爭編號5文件以及張瀞薇與周 嘉偉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本院卷第81頁,下稱系爭 LINE對話紀錄)為證,為被告所否認,並以系爭編號5文件上 沒有被告簽名置辯,則應由原告就當日確有為被告清運22立 方米廢棄物之有利於己事實,負舉證之責。惟查,證人周嘉 偉於本院證稱:系爭LINE對話紀錄確實為伊與張瀞薇間之對 話內容,於108年11月25日當天裝載廢棄物完畢後,有用通 訊軟體LINE傳送車斗現況照片之方式讓張瀞薇判斷廢棄物裝 載之體積容量,伊裝載廢棄物後當下即會回報業主載運數量 ,但業主可能會砍數量,張瀞薇回答15米可能是業主最後認 定之結果,通常載運體積容量以被告認定為主,因為被告是 配合很久的業主,又被告曾向伊說過,如果載運廢棄物無法 一次完成,後面還需要載運,可以等到全部載運完成後再一 次補簽廢棄物隨車證明文件,因原告與被告有長期合作及信 任,若原告同意,伊才會事後拿廢棄物產源隨車證明文件給 被告補簽名,但就算當日沒有簽名,伊也會將當天日期、工



地位置及載運數量開單,回報給公司等語,可徵因兩造長期 合作與信任關係,確有發生司機載運廢棄物完成後沒有於當 下將廢棄物產源證明文件予被告簽名之情事,且廢棄物裝載 體積容量,係依被告認定為主,再佐以證人張瀞薇於本院證 稱:伊有跟周嘉偉說15立方米,是因為伊就系爭LINE對話紀 錄中照片觀察,裝載廢棄物之體積容量僅佔車斗一半左右等 語,可證該次清運廢棄物體積容量被告之認定結果為15立方 米,而該次清運廢棄物體積容量依兩造長期配合之方式,應 以被告所認定之15立方米為認定標準。末以,附表編號6之 廢棄物產源隨車證明文件雖上記載之日期、工程名稱雖與系 爭編號5文件相同,但司機姓名及廢棄物實測體積容量均不 同,顯非同一次清運,堪認原告確有於108年11月25日,派 遣司機周嘉偉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為原告清運體積 容量為15立方米之廢棄物,原告逾此15立方米範圍之請求, 即屬無據。
(三)綜上,原告為被告清運如附表所示廢棄物總體積應為181立 方米(計算式:25+50+22+22+15+27+20=181立方米),則被 告應給付原告清運附表所示廢棄物之報酬即為21萬7,200元( 計算式:181×1,200=217,200元)。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1萬 7,200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見司促字卷第39頁) 即109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 規定,應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所舉證據,經核均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錢 燕




 
附表
┌──┬───────┬────┬────┬────┐
│編號│ 日期 │ 項目 │ 單價 │ 體積 │
│ │ (民國) │ │(新臺幣)│(立方米)│
├──┼───────┼────┼────┼────┤
│ 1 │ 108年8月23日 │ 廢棄物 │ 1200元 │ 25 │
├──┼───────┼────┼────┼────┤
│ 2 │ 108年11月14日│ 廢棄物 │ 1200元 │ 50 │
├──┼───────┼────┼────┼────┤
│ 3 │ 108年11月22日│ 廢棄物 │ 1200元 │ 22 │
├──┼───────┼────┼────┼────┤
│ 4 │ 108年11月22日│ 廢棄物 │ 1200元 │ 22 │
├──┼───────┼────┼────┼────┤
│ 5 │ 108年11月25日│ 廢棄物 │ 1200元 │ 22 │
├──┼───────┼────┼────┼────┤
│ 6 │ 108年11月25日│ 廢棄物 │ 1200元 │ 27 │
├──┼───────┼────┼────┼────┤
│ 7 │ 108年11月27日│ 廢棄物 │ 1200元 │ 20 │
├──┴───────┴────┴────┼────┤
│ 原告主張清運廢棄物總體容量 │ 1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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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水及家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林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