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9年度,5302號
TCEV,109,中小,5302,202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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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530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賴宜屏 
被   告 鄭沁宸即鄭羽宸即鄭亦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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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