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9年度,4973號
TCEV,109,中小,4973,2021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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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4973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沈凱榮 



被   告 鄭珍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96年6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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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