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4960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黃昱翔
被 告 陳舜傑即陳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453元,及自民國96年6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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