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4899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廖先名
被 告 黃聖元
被 告 洪玫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柒佰零陸元,及自民國10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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