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9年度,4856號
TCEV,109,中小,4856,202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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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4856號
原   告 傅筠  

訴訟代理人 傅景璋 
被   告 蔡景樺 


上列被告因詐欺刑事案件(本院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8號),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09年度附民字
第641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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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