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9年度,4841號
TCEV,109,中小,4841,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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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4841號
原   告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訴訟代理人 吳秉綻 
      劉仁裕 
被   告 陳玟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472元,及自民國108 年8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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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