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9年度,4706號
TCEV,109,中小,4706,202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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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4706號
原   告 程昊  

被   告 鄧順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事,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9年8月2日因誤植轉帳帳號,而將 新臺幣(下同)5,000元誤匯至被告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商銀)所開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內,經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款項,迄今尚未返還等情, 業據其提出手機轉帳交易查詢截圖為證(見本卷第19頁),並 有中信商銀109年10月26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67354號函 所檢附之帳戶資料(附在彌封袋內)在卷可查;而被告對於原 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爭執或陳述,本院 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堪認原告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不 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依同法第436條之19條第1 項規定,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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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