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44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德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彰化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
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87元,惟上訴人未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
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