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9年度,4409號
TCEV,109,中小,4409,2021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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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44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德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彰化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
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87元,惟上訴人未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
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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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