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4013號
原 告 王維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被 告 曾雯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2月23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前於民國110年1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辯論終結後,被告於同年月25日具狀聲請 調查證據請求傳喚證人,因尚有證據待調查,本院認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