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8年度,3412號
TCEV,108,中小,3412,2021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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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34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阮語豔 

      阮顏彩鳳
      阮靖滄 
      阮靖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榮民總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18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以下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
 定),並依上開聲明補繳裁判費。
如未補正上開事項,本件即認上訴人係全部上訴,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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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