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秩字,110年度,35號
TCEM,110,中秩,35,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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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中秩字第35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吳○宸  (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吳○霖  (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0年1月25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09005351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吳○宸(民國93年12月生,為 12以上未滿18歲未滿之少年),於109年12月24日15時14分 許,持彈弓發射鋼珠朝向臺中市○區○○街000號(新民高 中藝術中心大樓)射擊,造成該大樓玻璃毀損,為新民高中 人員巡視校園發現玻璃有毀損而報警,嗣經移送機關受理報 案後而查獲上情,詢據被移送人吳○宸坦承上情,因認被移 送人吳○宸之行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4 款之規定,而移送本院裁處。
二、按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 物之虞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63條第1第4款固有明文,惟按違反本法之行為, 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 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 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 處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亦有明定;又按本法第38條所 稱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 係指同一之行為或牽連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 處理法而言,前項案件,警察機關之處理程序如左:㈠、違 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應即依本法第38條規定 ,移送該管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法辦理。㈡、違反本法應依 本法第38條但書規定處罰部分,依本法第43條第1項及第45 條第1項規定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8 條載有明文。是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同時涉嫌 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少年法庭辦 理,避免「一事二罰」,除有刑事法律之處罰不能達到社會 秩序維護法相同或可代替之功能,如勒令歇業、停止營業或 沒入等情形,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但書規定處理外, 不得再移送簡易庭裁處。末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 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有明定;另依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6款規定,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三、移送意旨認被移送人吳○宸,於上揭時、地之行為,有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行為。然查:被移 送人吳○宸係未滿18歲之少年,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可 參,本件被移送人吳○宸於上揭時、地,持彈弓朝新民高中 藝術中心大樓射擊,致該大樓玻璃毀損之行為,此據被移送 人吳○宸於警詢時供陳在卷,並有上開行為所用為警查扣案 之彈弓1支、鋼珠267顆之扣押紀錄,及現場照片等附卷可佐 ,足認被移送人吳○宸確有在上揭時、地,持彈弓射擊而造 成新民高中藝術中心大樓玻璃毀損之行為,雖被移送人吳○ 宸己對新民高中就上開損害已賠償,並與新民高中達成和解 ,然被移送人吳○宸上開行為已該當刑法之毀損罪,縱新民 高中表明已達成和解而不提告訴,惟本件被移送人吳○宸行 為時係為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少年,其上開行為已該當少年 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者」之規定,顯非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4款所規範 之處罰行為。核本件被移送人吳○宸之行為,係同時涉嫌社 會秩序維護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時,依前揭說明及為保障少 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之立法 目的,本件應由移送機關優先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為處理,惟 移送機關以本件被移送人吳○宸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 條第1項第4款之行為而移送至本院裁處,容有錯誤,爰依同 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6款規定諭知不受理。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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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