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1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黃教瑜
本件原告與被告賴慧穎(原名賴春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6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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