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救字,110年度,2號
CPEV,110,竹北救,2,202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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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救字第2號
原 告 SINGIAN REYNALDO JR. ARCEGA(雷納爾)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李珮琴律師
被 告 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繼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 件,業向本院起訴在案,因聲請人係外籍移工,遭相對人違 法解雇,目前尚無新雇主聘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 顯無勝訴之望,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 ,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等件影本以為釋 明無訛。又本院依職權調閱兩造間110年度竹北勞小字第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卷宗,經核依聲請人所為之主張,亦非 顯無勝訴之望,是認本件聲請,尚無不合,自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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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