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字,110年度,4號
CPEV,110,竹北小,4,202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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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竹北小字第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設新竹市○○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楊顯輝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劉志政
曾鈺淇
陳怡辰
賀子
被 告 羅紹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109年4月27日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下稱肇事車輛)行駛在新竹縣新埔鎮竹115線2 4公里處時,因超速且為閃避動物,撞擊原告所有位於該處 之14預力電桿(清水高幹#24,下稱系爭電桿),致系爭電 桿斷裂,原告已先行更換電桿,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 )16,151元,迭經催討被告均未繳付。為此,爰依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16,151元。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15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駕駛肇事車輛行經該處時,因 向右偏駛撞擊原告所有之系爭電桿,致系爭電桿受損等情 ,業據原告提出賠償登記單、當事人登記聯單等件為證( 本院卷第11至13頁),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竹縣政府警察 局新埔分局調取本件事故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



通事故調查表(一)(二)、談話紀錄表、當事人登記聯單、 酒精測定紀錄表、自首情形紀錄表、初步研判分析表、照 片黏貼紀錄表等資料核對無訛(本院卷第31頁至第63頁) ;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 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則上開事實 ,堪以認定。
(二)按行車速度,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 十公里;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 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1款及 第94條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領有駕駛執照, 為合格之汽車駕駛人,自應瞭解上開規定之意義,並負有 上開法律規定之注意義務。而據被告於警詢時供稱:當時 駕駛肇事車輛行經事故地點,為了閃避動物往右靠就撞上 電線桿,當時行車速率約每小時70公里等語,復依前述新 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函附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照 片黏貼紀錄表、調查報告表等觀之,該處為設有快慢車道 分隔線之車道,系爭電桿設於路肩上,被告車輛駕駛在一 般車道上,二者間相距至少約有一機車慢車道之寬度即2. 1公尺,復參酌當時為日間有自然光線、柏油路面無障礙 物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惟被告竟疏未依速限行駛 又疏未能注意車前狀況,以超速20公里以上速度行駛,致 其遇有緊急事態無法及時煞停而大幅度橫移偏駛2.1公尺 ,致撞擊至系爭電桿,足徵被告就本件事故之發生確有過 失甚明。 
(三)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 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 告對於本件事故之發生,既有如上所述之過失,且被告之 過失行為與系爭電桿受損之結果,復有相當因果關係,自 應就本件事故負過失侵權行為責任,則原告據此請求被告 賠償更換電桿費用16,151元,自屬有據。(四)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得請求被告賠償修 復系爭電桿之金額為16,151元。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16,15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0月12日 )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正 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事件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該部分爰依職 權宣告得假執行,並於判決時確定訴訟費用額。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 條之20、第436條之19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判決違背法令,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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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