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交上訴字,89年度,9號
KSHM,89,交上訴,9,200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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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九號
  上訴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侯永褔
右上訴人因被告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
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
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水木
                    法官 惠光霞
                    法官 陳朱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梅枝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六   日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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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