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九號
上訴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侯永褔
右上訴人因被告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
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
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水木
法官 惠光霞
法官 陳朱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梅枝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六 日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