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北簡字第44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陳英正 訴訟代理人 陳嘉玉 被 告即反訴原告 林榮增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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