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109年度,44號
CPEV,109,竹北簡,44,202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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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4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英正
訴訟代理人 陳嘉玉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榮增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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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