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北交簡字,110年度,21號
CPEM,110,竹北交簡,21,2021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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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俊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132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俊江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1份(見偵卷第23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賴俊江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 公共危險罪。
㈡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以1 07年度竹北交簡字第40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並確定,於10 7年12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詎其又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本院認 本件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飲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 度達每公升0.80毫克之違反義務程度。而酒後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行為具有高度潛在危險性,極可能因此造成自己或他人 家庭健全性受到嚴重影響,且終身無法獲得修復之巨大損害 ,本件被告酒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公眾往來之道路上 ,漠視自己及公眾行車安全,其犯罪足生相當之危險;再酒 後駕車行為歷年來均朝重罰方向修正,本院於刑罰裁量上亦 應隨法定刑之加重而予以調整;惟念被告幸未肇生交通事故 ,且於犯後已陳明所犯細節坦認犯行之態度,並審酌被告自 述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及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見偵卷第8 頁)等一切情狀後,認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 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文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附錄本件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3289號
  被   告 賴俊江 男 4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鄉○○路0段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俊江前有2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末次經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竹北交簡字第40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 確定,並於民國107年12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 知悔改,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者不得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109年11月17日晚間7時30分許,在新 竹縣○○鄉○○路00號全家便利超商外飲用酒類後,於同日晚間 8時30分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上路,嗣於同日晚間8時36分許,在新竹縣湖口鄉大智路與 仁樂路之交岔路口時,因駕駛異常為警攔查,並測得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0.80mg/L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俊江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及新竹縣政府警察 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在卷可佐, 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 ,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 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 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 75號解釋意旨,酌予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周文如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詹鈺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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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