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0年度,3號
KMDV,110,簡上,3,2021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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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林慧姈


被 上訴人 陳清雲
      張金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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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