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林慧姈被 上訴人 陳清雲 張金鳳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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