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8號
KMDV,110,司促,58,202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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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蔡育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4,85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333739號電信設備
  ,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8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4,853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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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