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1號
KMDV,110,司促,41,2021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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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趙台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7,454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趙台欣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12月29日止累計17,454元未給付,
  其中13,354元為消費款、4,100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㈢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0年度司促字第41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13,354元│趙台欣  │自109年12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
│  │    │     │起       │      │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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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