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李淑嘉
債 務 人 簡悅玲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11,401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3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
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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