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號
KMDV,110,司促,16,2021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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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李淑嘉 

債 務 人 簡悅玲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11,401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3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
  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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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