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林華祥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捌仟肆佰陸拾肆元,及其中叁萬捌
仟玖佰肆拾肆元自民國95年6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合計壹仟貳佰元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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