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3號
KMDV,110,司促,123,202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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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林華祥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捌仟肆佰陸拾肆元,及其中叁萬捌
  仟玖佰肆拾肆元自民國95年6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合計壹仟貳佰元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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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