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6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債 務 人 陳雀珍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零玖佰陸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81計算至壹仟
伍佰肆拾捌元為限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