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1號
KMDV,110,司促,101,20210117,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陳庭蜜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100,606元,及其中94,812元自民國106年11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頁


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