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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6年度,1號
KMDV,106,重家訴,1,2021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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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歐機本

訴訟代理人 蘇忠聖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 麗

      歐金成

      歐明秀

      歐金達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歐金計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歐明珠

訴訟代理人 李嘉薇
      李嘉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12 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0 年1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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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