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58號
原 告 陳心柔
訴訟代理人 謝佳蓁律師
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244元(550,000-302
, 756=247,24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1000元,應再補繳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