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775號
原 告 王子昊
訴訟代理人 許千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請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提出於本院
:
(一)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坐落於屏東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地上物,惟原告起訴狀暨其附件資料均未
記載地上物占用原告所有177 地號土地之面積,除致
使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外,亦難謂原告已
就本訴之原因事實詳予表明,原告應補正被告占用原
告所有177 地號土地之約略面積( 以平方公尺表示)
。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
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潘**完
整姓名,起訴程式有所欠缺,請原告持本裁定向地政
機關申請屏東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並提出記載正確當事人欄及聲明之起
訴狀、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