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9年度,768號
CCEV,109,潮補,768,202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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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768號
原   告 馬憲平 


被   告 賴福林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
  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
  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同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
  。原告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或不成立,所影
  響者為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核屬因財產權涉訟,如其訴訟
  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時,自應依首開規定為之(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抗字第141 號裁定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案二,即修訂
  住戶規約第3 、6 、7 、8 、9 、11、12等條文,經核非因
  親屬及身分關係而為主張,且所影響者為區分所有權人之權
  益,核屬因財產權涉訟,又其聲明之標的價額不能按金錢估
  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之情形而為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即
  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標的價額以
  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
  10分之1 定之,亦即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定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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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