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9年度,571號
CCEV,109,潮簡,571,202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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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潮簡字第571號
原   告 何國男 


被   告 許朝乙 
訴訟代理人 黃桂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110年1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執有以其為發票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 稱系爭本票)乙紙,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 以109年度司票字第835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核 准在案;惟系爭本票並非其所簽發,其非發票人無需負擔系 爭本票之發票人責任,爰依法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本票係由訴外人翁良興交付伊持有,伊未親 見原告在系爭本票上發票人欄上簽名。伊持有系爭本票乃參 加訴外人翁良興為會首之合會而取得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 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 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 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 可資參照)。查被告業已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 制執行,經本院以系爭本票裁定准許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上開本票裁定卷宗核閱屬實,而原告否認簽發系爭本票 ,則兩造就系爭本票債權是否仍存在顯有爭執,致原告應否 負系爭本票發票人責任之法律關係不明確,顯見原告於私法 上之財產權已有受侵害之危險,而原告此種不安之狀態復能 以確認判決予以除去,揆諸前揭判例意旨,原告自有即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㈡、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為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所明定。又票據債務人應依票 據文義負責者,以該債務人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前提,而



本票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應由執票人負 證明之責,本票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應 由執票人負證明之責(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659號、65年 台上字第2030號判例參照)。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對執 票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者,應由執票人就本票為 真正之事實,先負舉證責任,此亦有65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 議決議(一)可資參照。而原告既主張系爭本票關於以原告名 義之簽名發票部分並非由其所親簽,則依前揭說明,自應由 執票人即被告就系爭本票確為真正乙節負證明之責。㈢、經查,被告聲請傳喚之證人翁良興到庭後具結證稱:系爭本 票係伊以原告名義所簽發,並沒有特別告知原告以其名義簽 發等語(見本院卷第27頁背面)。再者,本院將系爭本票上 「何國男」之簽名與原告當庭書寫之簽名相互核對,經本院 當庭以肉眼詳予觀察,系爭本票上「何」字的「可」部分係 較為方正,而原告當庭之所寫之「可」,係屬為圓潤,另「 男」系爭本票上並未連續,而原告當庭寫的係有連筆之方式 ,二者顯非同一人所為。則原告主張系爭本票上發票人「何 國男」並非其親自簽名乙節,即可採信。承此,原告既未在 系爭本票簽名而簽發系爭本票,自不負系爭本票發票人責任 。從而,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 本票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被告未能舉證證明系爭本票上原告之簽名為真正 ,且原告主張系爭本票上原告之簽名並非其所親簽,應可信 實。從而,原告訴請確認系爭本票之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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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 │ 票面金額 │到期日│利息起算日 │票號 │發票人 │備 註 │
│ │ │(新臺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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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7年3月20日│30,000元 │未記載│109年1月20日│CH0000000 │何國男 │本票業經聲請本票裁定 │
│ │ │ │ │ │ │ │(109年度司票字第8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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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7年3月20日│30,000元 │未記載│109年1月20日│CH0000000 │何國男 │本票業經聲請本票裁定 │
│ │ │ │ │ │ │ │(109年度司票字第8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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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7年3月20日│30,000元 │未記載│109年1月20日│CH0000000 │何國男 │本票業經聲請本票裁定 │
│ │ │ │ │ │ │ │(109年度司票字第8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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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7年3月20日│30,000元 │未記載│109年1月20日│CH0000000 │何國男 │本票業經聲請本票裁定 │
│ │ │ │ │ │ │ │(109年度司票字第835號)│
├──┼──────┼─────┼───┼──────┼───────┼────┼────────────┤
│5 │107年3月20日│30,000元 │未記載│109年1月20日│CH0000000 │何國男 │本票業經聲請本票裁定 │
│ │ │ │ │ │ │ │(109年度司票字第8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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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7年3月20日│30,000元 │未記載│109年1月20日│CH0000000 │何國男 │本票業經聲請本票裁定 │
│ │ │ │ │ │ │ │(109年度司票字第8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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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7年3月20日│30,000元 │未記載│109年1月20日│CH0000000 │何國男 │本票業經聲請本票裁定 │
│ │ │ │ │ │ │ │(109年度司票字第8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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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