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09年度,172號
SDEV,109,沙補,172,202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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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補字第172號
原   告 廖本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正文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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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