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109年度,748號
SDEV,109,沙小,748,2021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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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小字第748號
原   告 阿德烈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安東尼奧

訴訟代理人 林麗君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廖豐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茯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95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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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德烈精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