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小字第748號
原 告 阿德烈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安東尼奧
訴訟代理人 林麗君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廖豐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茯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95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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