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橋小字第145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張恩綺
被 告 楊雪貞律師即卓士翃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7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卓士翃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八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卓士翃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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