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國小字,109年度,4號
CDEV,109,橋國小,4,20210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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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國小字第4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智暄  住高雄市○○區○○街00號12樓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王昇弘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吳俊嘉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
民國110 年1 月4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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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