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0年度,4號
TYEV,110,桃補,4,2021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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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禕樺何禕瑋
何禕榮(均為謝美惠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787 元,應繳裁判
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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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