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0年度,17號
TYEV,110,桃補,17,202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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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17號
 
原   告 呂震泰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呂立詮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柏凱等4 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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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