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9年度,1324號
TYEV,109,桃簡,1324,2021012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324號
原   告 鍾錦滄 


訴訟代理人 莊玉蘭 
被   告 合雄帝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顏維志 
訴訟代理人 張湘傑 
      陳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年三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 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