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為榮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宥騏
巫政陞
黃麟鈞
黃唯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瑞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
院民國109 年11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
2,4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9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