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9年度,297號
TYEV,109,桃小,297,202101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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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2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為榮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宥騏 



      巫政陞 

      黃麟鈞 

      黃唯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美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
院民國109 年11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
,1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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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