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9年度,2796號
TYEV,109,桃小,2796,2021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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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2796號
 
原   告 李明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遠琪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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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