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稻米振興農業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司簡調字,109年度,1317號
TYEV,109,桃司簡調,1317,2021011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司簡調字第1317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39人間聲
請收購稻米振興農業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等39人收購稻米,惟相對人人數眾,且聲請人於民事調解 聲請狀所繕具通訊地址亦非位於中華民國境內,是本件依當 事人之狀況可認為不能調解且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依首揭條 文所示,應認不能調解,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三、再聲請人之聲請狀雖記載其通訊處為:「7thFloor,203free Centre Street, Tifariti,SahrawiArab Democratic Repub lic (請於信封註記逾期勿銷毀,信件退還寄件人)」,但 聲請人戶籍址設於「高雄市○○區○○路00號」,有聲請人 個人戶籍資資料查詢結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士調 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附卷為憑,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 明其已遷出至上述外國址,本件裁定爰不於當事人欄記載上 開國外地址,而係送達至聲請人前揭戶籍址。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