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蘇榮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原債權人荷蘭銀行將其對債務人即相對人 全部債權輾轉讓與聲請人。聲請人日前以通知函將債權讓與 之事實通知相對人,惟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目前戶籍所在地為「桃園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而聲請人寄送相對人前開住所之通知函,經 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 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與聲請人提出之退件信封在 卷可稽(本院卷第6 頁);次查,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派員至相對人前開住居所址訪查,經員 警查訪得知相對人確實未居住於上開地址,而係居住在「桃 園市○○區000 巷00弄0 號」,有該分局民國109 年9 月17 日溪警分刑字第1090024424號函附查訪表在卷可佐(本院卷 第11-12 頁)。本院乃再次依職權函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派 員至上開地址查訪,據員警訪查鄰近該址住民表示據悉相對 人在中南部擔任廚師,具體聯絡方式不清楚,僅知手機門號 為0975***639,有該局109 年11月4 日溪警分刑字第109002 8488號函附查訪表在卷為憑(本院卷第15-16 頁)。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上開手機門號之申設資料後,據中華電信資料查 詢結果顯示該手機門號現雖仍處於使用中之狀態,惟相對人 顯非該手機門號之用戶(本院卷第19頁),且經本院分別函 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士林分局至前揭手機門號之 戶籍地址、帳寄地址訪查之結果,皆未查得相對人之行蹤,
均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士林分局分別於109 年12 月28、29日函復本院之相關函文資料附卷可查(本院卷第26 -28 頁),輔以本院曾於109 年12月31日撥打前揭手機門號 ,而該手機門號業已成為空號等情(本院卷第29頁),堪認 相對人確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且聲請人非因其過失而不知 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 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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