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4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徐偉律
徐公威
徐敏鵬
徐簡月
徐皓程
徐敏雁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 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9 年12月10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3,975 元,該裁定已於109 年12月16日送達上訴人,惟上 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收費答 詢表查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乙 紙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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