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桃園簡易庭(刑事),桃秩字,109年度,416號
TYEM,109,桃秩,416,202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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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桃秩字第416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被移送人  呂秋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9 年11月23日山警分偵字第109004005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呂秋芳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 年11月13日凌晨0 時24分許。 ㈡地點: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㈢行為:無故以室內電話撥打警察機關「110 報案專線」,揚 言要放火燒房子。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照片3 張。
三、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 罰鍰:⒊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 條第3 款定有明文。觀諸本條款規定立法理由載明:謊報災 害常使公務員疲於奔命,且可能影響真正災害之搶救,故參 考日本輕犯罪法第1 條第16款為本條第3 款之規定等語,足 見本條款所規定之災害,立法上並未限制災害之種類,而係 以行為人是否因謊報災害致使公務機關人員疲於奔命,可能 影響真正災害之搶救。經查,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撥打「 110 報案專線」,經處理員警到場確認並無放火之之情事, 復參以本件被移送人於警詢時陳稱:係因生活壓力很大,想 放火燒房子自殺等語,顯見被移送人故意謊報要放火燒房子 ,已足使警察機關懷疑被移送人或不特定人恐因糾紛而生財 產、身體、健康或生命等危害,且警察機關於收受勤務中心 通報後,旋派員前往查看處理,並通知消防隊協助處理,顯 然已使公務人員疲於奔命,且可能影響真正災害之搶救,本 院參酌上開各情及立法精神,認被移送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85條第3 款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之行為,自應 依法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無端耗費警方及消防隊資源,及 其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行為所生之危害以及



被移送人之年齡與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5條第3 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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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