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6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博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仙化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2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1,935元(即上訴
人據以主張之不動產買賣合約書所約定之價格作為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之依據),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7,440元,惟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