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聲字,110年度,26號
PCEV,110,板聲,26,202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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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郭文浩 
      李偈  
相 對 人 陳秀盆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即聲請停止執行,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10年度板 簡字第227號)在案,惟恐本件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 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68147號 強制執行事件,於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 云云。惟本院調卷審查結果,原告所提前揭債務人異議之訴 ,業經本院以起訴不合法駁回(一事不再理,重複起訴禁止 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參照)在案。尚與首開規定不符 ,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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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