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聲字,110年度,19號
PCEV,110,板聲,19,202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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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張采蓉 

相 對 人 義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家森 

訴訟代理人 林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再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參佰柒拾伍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勞退差額等事件,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8月1日108年度板勞簡字第17號判決確定(相對人雖 提起上訴,因兩次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視為撤回上訴而告確 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義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 份有限公司負擔十分之九。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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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義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