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27號
原 告 郭文浩
李偈
被 告 陳秀盆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兩造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109年度司執 字第68147號)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等語。二、查本件原告前於109年11月16日本院收狀之民事起訴狀(本 院109年度板簡字第2929號)已就此項法律關係,對被告起 訴在案。
三、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提起本件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53條 規定,自應認為不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