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18號
原 告 李俊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濱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