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370號
原 告 林士筆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勻彤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壹拾壹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參萬壹仟柒佰捌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壹仟貳佰捌拾玖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